中国参与海底委员会活动简况年到
北京治疗白癜风手术医院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C%97%E4%BA%AC%E4%B8%AD%E7%A7%91%E7%99%BD%E7%99%9C%E9%A3%8E%E5%8C%BB%E9%99%A2/9728824?fr=aladdin 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床和平使用委员会(也有翻译为“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大会年12月21日通过的第号决议(决议名称为“审议各国现有管辖范围以外公海之海洋底床与下层土壤专供和平用途,及其资源用谋人类福利之问题”)所设立的。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之前,海底委员会在公约案文的起草和准备方面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没有海底委员会此前的准备和筹备工作,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也不可能在年召开,更不可能在后来取得成功。 海底委员会的前身,是根据大会年所通过的第号决议所设立的“研究各国现有管辖范围以外公海之海洋床底专供和平用途专设委员会”。专设委员会由35个国家组成。 与专设委员会不同,海底委员会是一个常设委员会,职权比专设委员会更广,也有更多的时间可以支配。 海底委员会最初是由42个成员国组成。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号决议,决定委员会扩容,一下子增加了44个成员国。但由于委员会分配给东欧集团的一席虚悬,故委员会的成员国总数为85个,而非理论上应该的86个。 在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上,大会于12月21日通过了第号决议,“决定委员会成员增加中国和由第一委员会主席谘商各区域集团指派的其他成员三名”。这样,委员会成员国增加到了89个(85+4)。 由于联合国大会是于年10月25日通过的第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而在中国恢复席位之后,即在当年12月21日通过的第号决议中决定增加中国和指派的其他成员四名(分别是斐济、芬兰、尼加拉瓜和赞比亚),由此可以看出,大会对于中国是非常重视的,也期望中国能为海底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 那么,中国在海底委员会的具体参与情形到底为何? 海底委员会于年2月28日到3月30日在纽约召开了年度第一期全体会议。在委员会提交给联合国大会的该年度报告中,记载了如下这一段话: 在三月的第一届会议中,委员会听取了依大会第号决议(年通过)委派的五个新的成员国发言。这些发言大部分提到委员会上次向大会第26届会议提出的报告里叙述的各点。有一个新的成员国表示:当前国际上有关海洋权的斗争,实质上就是侵略与反侵略,掠夺与反掠夺,霸权与反霸权的斗争;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应该成为解决海洋权问题上各国共同遵循的一项原则。有的代表团反对这项指责,并指出委员会应集中力量来解决歧见,调和各国的利害关系,以便筹备召开一届圆满的海洋法会议(参见联合国文件:A/,“导言”,第28段)。 由于新增的五个“新的成员国”是中国、斐济、芬兰、尼加拉瓜和赞比亚,上述这段话到底是哪一个国家的发言,看看内容基本上就可以准确地猜到。 自年起,一直到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海底委员会每年都会举行两次届会。中国从年开始参与海底委员会的活动。在年和年海底委员会举行的多次届会中,从已有记录看,中国既没有单独发言过,也没有单独提出过相关案文或工作文件。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这两年在海底委员会啥都没干,中国还是有一些作为的,那就是: 年3月,以科威特为代表,阿尔及利亚、巴西、智利、中国、伊拉克、肯尼亚、科威特、利比亚、墨西哥、秘鲁、委内瑞拉、也门、南斯拉夫等参与(均属于77国集团),向海底委员会递交了题为“海底委员会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床底及其底土的和平利用”的决议草案。由于海底委员会决定将此案文推迟到第二次届会考虑,科威特等将案文进行了修改之后,在8月开始的第二次届会上再次提交了此案文。在海底委员会讨论的时候,由于对案文存在明显分歧,海底委员会没有对案文采取任何行动。 尽管有此次参与,从科威特被推举为代表可以看出,中国的参与具有明显的“附和”特点;而且,所有联合提交案文草案的国家都属于“77国集团”,中国对此决议草案的“附和”,明显地具有“站队”特点。参与更多地是基于政治考量而非法律考虑。从海底委员会最终未对案文采取任何行动也可以看出,案文本身的质量是有限的。 当然,在年之前,从年起,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提出和发展过程中,中国此前也是有建设性参与的。只不过,彼时的中国代表,是当时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代表。在此前的短文“‘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形成与中国的参与”中,我已经描述过,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总体而言,无论是在联合国大会阶段也好,还是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阶段的参与也好,中国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和谈判的参与是极为有限的。并且,参与基本都是政治性参与,以“站队”为主。回过头来看,这样的结果就是,暂时赢得了政治与道义,却失去了重要的法律利益。然而,法律利益肯定比政治等更永恒。若干年后,赢得的政治与道义已变得无足轻重,法律上的利益的重要却日益凸显,与日俱增。但这个时候会发现,自身重要法律利益在当初参与的过程中已经失去了,要想再把它拿回,就没多大可能了。所以,在国际事务的参与过程中,参与的专业性永远都是第一位的。而这,可能是我们在参与国际事务中最需要重视的问题。 国际法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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