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兵国际法院是否有权管辖疫情追责案件丨
《中国法律评论》于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刊号:CN10-/D. 订刊- 订刊传真:- 凌兵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教授 本文梳理了国际组织争端解决的四种模式,考察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和界限。以世卫组织为示例,结合国际法院判例,包括年判决的“民航理事会上诉案”,文章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涉及的五大问题进行分析,包括争端的存在、争端的定性、诉前谈判、国际组织机关的角色和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对利用国际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国家间复杂争端的法律与政治意义,文章做了初步的评析。 目次一、国际组织争端解决的机制二、管辖权概说三、争端的存在四、争端的定性五、诉前谈判六、国际组织机关的角色七、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八、结语本文原题为《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考察》,刊于《中国法律评论》年第4期专论栏目(第2-11页),原文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点此购刊,参阅原文。 作者感谢悉尼大学法学院孙雨婷同学提供的研究协助。 自今年年初新冠病毒疫情在全球范围暴发以来,国际上一直有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追究相关国家法律责任的议论。这些国际追责的论述,大多援引国际组织(尤其是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宪章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基础。 本文拟对有关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略作梳理,并对其中的国际法院管辖权问题,结合国际法院的相关判例,进行初步的考察。 国际组织争端解决的机制 政府间国际组织通常建立在宪章性文件的基础之上。这些宪章性文件,属于国际条约,规定了国际组织的宗旨、职权、结构以及相关成员国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在国际组织的活动中,无论是成员国之间还是成员国与国际组织之间,都会产生与宪章权利与义务相关的问题与纠纷。对于国家间的争端,当事国自然担负联合国宪章和一般国际法所确立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 国家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如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等,均可适用。就司法解决而言,只要当事国同意,便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判,并不需要国际组织宪章有任何特别的规定。 尽管如此,大量国际组织在其宪章性文件中对争端解决问题还是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一方面固然是基于特定国际组织所涉事务及其宗旨、职权和结构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一般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局限性,如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仅限于国家,须以国家对法院管辖的同意为前提等。 大体而言,国际组织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类,国际组织本身设立专门的司法机关,解决成员国的争端。这方面,除了联合国本身设立国际法院作为其主要司法机关外,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成员国的贸易纠纷;欧洲联盟设立欧洲法院,负责争端解决和欧盟法的统一解释等。 第二类,国际组织宪章规定,由国际组织本身的机关负责解决争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这些国际金融组织的宪章性文件(协定)规定,成员国与组织间或成员国间关于协定解释的争议,应交由执行董事会裁决;如成员国对裁决不服,可提交理事会作最终裁决。在这种模式下,国际组织虽然没有设立司法机关,但其授权的机关行使准司法职权,裁决组织中的争端,并且裁决具有终局效力,不得上诉。 第三类,国际组织宪章规定,由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解决争端。这方面,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和万国邮政联盟有类似的规定。按照这种模式,有关国际组织的争端无须经过组织本身的机关,而可由当事国直接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解决。 第四类,可以说是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的混合模式。在这种机制下,有关国际组织的争端,首先交由国际组织本身的机关处理;如未能解决,或者当事国不服解决的结果,则交由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裁决。在联合国专门机构中,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都采纳这种模式。 在以上四类模式中,第三类和第四类涉及由国际组织外的国际司法机关处理争端的解决,因此会发生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权问题。广义上讲,这两类国际组织的宪章争端解决条款是国际条约中管辖权条款(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managuaa.com/mngjt/6031.html
- 上一篇文章: 海洋法中的岩礁对南海仲裁案裁决的若干评论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