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在当今非国际性武装
“观点”栏目旨在介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相关学者对于国际人道法以及人道政策与实践等问题的立场与观点。本栏目中的署名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而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立场无关。共同第3条的适用范围文 周雯对共同第3条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其意义在于通过对某一暴力局势在法律上区分和定性,相应地确定可适用的法律。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共同第3条适用于“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首先,共同第3条调整的是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日内瓦公约本身没有对武装冲突进行总的定义,但是共同第2条实际上界定了国际性武装冲突,也就是发生在两个或以上缔约国武装部队之间的冲突。因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那些其中至少一方不是政府的冲突。取决于具体情况,武装冲突可能发生在政府武装部队与一个或多个非政府武装团体之间,或者仅发生在武装团体之间。这与之后通过的一些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约有所不同,特别是年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其次,共同第3条调整的暴力局势必须达到“武装冲突”的程度,要与“非武装冲突的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而不时发生的暴力行为和其它类似性质的行为”加以区别。在此基础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年发表了关于武装冲突定义的意见,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定义为:“在一国(日内瓦公约缔约国)领土之上发生的政府武装部队与一个或多个武装团体之间,或这些团体相互之间的长时间的武装对抗。这样的武装对抗必须达到最低限度的激烈程度,参与冲突的各方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组织性”。二、共同第3条规范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类型近年来,符合共同第3条适用条件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形态不断变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把当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做了如下分类:(1)一国领土上发生的政府武装部队与一个或多个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之间的冲突;(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武装团体之间发生的武装冲突;(3)起源于一国境内的政府武装部队与非政府的有组织武装团体之间的冲突蔓延到邻国;(4)多国武装部队与东道国政府武装部队一起在东道国境内与一个或多个非政府武装团体对抗;(5)联合国部队或其授权的以区域性国际组织名义行事的多国部队协助东道国政府武装部队与非政府武装团体作战;(6)“跨境”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即一国政府武装部队在其境内与来自邻国的非政府武装团体展开敌对行动;(7)所谓“跨国性”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特别是个别国家提出的所谓“全球反恐战争”。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当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具有域外或外国因素的冲突越来越多,并因此产生了对武装冲突的既有分类是否能够满足冲突发展趋势的疑问。下面我们将就共同第3条在几类颇有争议的武装冲突中的适用性进行具体讨论:1.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外国干涉当一个或多个第三国政府武装部队(或政府间军事同盟组织,例如北约)对在一国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进行干涉时,是否会影响该冲突的定性呢?是否由于外国政府武装的参与,整个冲突就转变为共同第2条意义上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呢?这取决于对每一特定情势的交战方之间的双边关系做具体分析。首先,外国干涉本身不会使已有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整体转变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因为至少在冲突所在国的政府武装部队与非政府武装团体之间的冲突性质是不变的。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中肯定了这一定性标准。法院认为,“尼加拉瓜政府军与反对派游击队之间的冲突是‘非国际性的’。因此反对派游击队针对尼政府的行为受到适用于此类冲突的法律管辖;而美国在尼境内以及针对尼政府的行为适用关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规则”。其次,是否出现国际性武装冲突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存的情况,这取决于外国武装部队处于交战的哪一方,相应地在交战各方之间适用的法律也随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某一外国政府武装部队支持冲突中的非政府武装团体,并与冲突所在国政府部队发生冲突,那么在这两国政府部队之间的冲突局势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并与原有的政府部队与非政府武装团体之间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存;反之,如果某一外国政府与冲突所在国政府一道对抗非政府武装团体,则在该外国政府军与冲突所在国的非政府武装之间存在的仍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而当两个或以上外国干涉时,且支持冲突所在国政府的干涉国与支持非政府武装的干涉国之间发生了敌对行动,则在这两个干涉国间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并与原有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存。以自年以来的在伊拉克境内的武装冲突为例:第一阶段,从年3月19日以美英为主的联军对当时的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发动进攻到4月30日停火,这一阶段的冲突是国际性的,以美英等国政府部队为一方,当时的伊拉克政权为另一方。第二阶段,此后不久,依据安理会()号决议和战时法,联军成立了“联盟驻伊拉克临时管理当局”,直到年6月28日向伊拉克临时政府移交权力,在这一阶段伊拉克处于占领状态,仍然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第三阶段,在权力移交伊拉克临时政府后,美英等国军队协助伊拉克政府武装力量打击伊境内的反政府武装团体至今,这一阶段存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可适用的法律是共同第3条和习惯国际人道法。当然,上述分类的例外情形是,在干涉国支持冲突中的非政府武装团体的情况下,如果干涉国在事实上控制了该非政府武装团体,使其成为自己的代理人,那么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不再存在,而转化为干涉国与冲突所在国政府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2.多国部队卷入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近年来维和行动的使命由于当地条件和政治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联合国维和特派团中以保护(平民)为导向的“行动团”日益增多,参与军事活动成为其行动特点。那么国际人道法是否适用于联合国维和部队呢?年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第号决议在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稳定特派团下设干预旅,这是联合国第一次为加强对平民的保护而授权采取有针对性的进攻行动,以“解除叛乱武装团体的作战能力”。虽然联合国本身不是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缔约方,但是作为国际法主体仍受到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约束。年8月6日,为纪念年《日内瓦公约》通过50周年,联合国秘书长签发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部队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公告”,旨在阐明“适用于在联合国指挥或控制下进行活动的部队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和规则”。公告规定人道法适用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作为战斗人员积极介入此类冲突的联合国部队”,不仅“在强制执行行动中”,而且“在允许为自卫使用武力的维持和平行动中”均应适用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无论敌对行动的原因为何、使用武力是否经过授权,所有交战方都必须同样遵守国际人道法,这对参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多国部队来说也不存在例外。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只取决于战场实地的情况。判断维和部队是否构成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其条件仅仅源于国际人道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日内瓦公约共同第2条和第3条。当联合国指挥和控制下的部队使用武力并进而成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时,就应当受国际人道法规则,即共同第3条和国际习惯法的约束。3.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蔓延到一国领土以外共同第3条所调整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发生“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这反映了在年公约起草时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形态,即传统的国内武装冲突或内战——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与政府武装部队或其他武装团体作战,目的在于逐步扩大对一国领土的控制权进而改变政权。然而当今实践中经常出现发生在两个或多个国家领土之上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特别是在脆弱国家境内的暴力活动常常出现外溢。“起源于一国境内的政府武装部队和一个或多个武装团体之间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蔓延到了邻国。抛开由于外国军队侵入邻国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侵犯主权和邻国武装部队的反抗导致国际性武装冲突等),考虑到日内瓦公约已经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批准,就蔓延至国外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各方而言,它们至少应当受共同第3条和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约束。因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蔓延至邻国的事实并不能使冲突各方仅仅由于冲突跨越了国界,而免除了其承担的国际人道法义务。注:本文为原文的缩编版,原文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出版社,第-页。未完待续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在当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的若干热点问题(一)周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法律顾问,负责推动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及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实施,以及在政府部门、国家红会和学术界促进国际人道法的传播和研究。在加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之前,她曾供职于世界银行集团总部法律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机构。周雯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国际法博士学位,以及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欧洲法硕士学位,并曾在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和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学习和研修。她在国际法领域长期从事研究并发表多篇论文,并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香港树仁大学讲授国际公法课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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