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漏洞频出菲律宾论证贻笑大方
本文系本人为年中国海洋法高端论坛(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撰写的会议论文,年7月11日首发,现予重发。 本次重发时,主要是修改了几个错别字。 据海南大学法学院 众所周知,菲律宾不听中国劝诫,强行向常设仲裁法院提请仲裁,而后者对中国的管辖权异议置若罔闻,决意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进行仲裁。经过几年折腾,经过7天的开庭,经过所谓七个观察员国家的旁听,完成了管辖权与可受理性、实体问题及剩余事项的听证会,并将于年7月12日(即明天)做出最终裁决。从表面上看,菲律宾的庭审论证似乎非常充分:使用或涉及到的语种就包括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拉丁语、他加禄语,附有各种形式的附件至少个,庭审记录脚注达个,所用论证材料既有综合性法律文献如《联合国宪章》,也有单一性法律文献如《开罗宣言》,还有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等司法机构的判决,以及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日本、越南、菲律宾、英国、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联合公报、联合声明、单方声明、答记者问、外交照会、航海海图、航行指南、代表发言、学者观点、专家证词、渔民证言、卫星图像、注释研究,涉及到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地质学、地形学、生物学、水文学、测绘学、卫星成像以及历史、政治、国际关系等方面的学科或知识。然而,数量丰富不等于证据充足,来源多样不等于证明力强,多国出席不等于有据有理。在这个由菲律宾单方面尽情表演的舞台上,菲律宾虽然准备充分,还是不小心露出了马角,露出了破绽,甚至露出了谬论。在这方面,已经有不少专家学者、政府高官从不同角度发表了看法或意见。本人现结合自己的国际法专业背景、历史学专业背景、翻译学专业背景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或理论,重读全程庭审记录,业已发现菲律宾在庭审论证中的若干重大破绽。为正中外视听,驳斥菲方谬论,现拟连续撰文,就菲律宾在庭审中的重大破绽逐个进行分析,本文是该系列之中的第一篇。一、菲律宾的重大破谬论一:“二战公告无效论”菲律宾在庭审中的第一个重大破绽或谬论就是“二战公告无效论”。1.菲律宾破绽(谬论)“二战公告无效论”的基本内容与论证逻辑根据庭审记录,菲律宾所称“二战公告无效论”的基本内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美英三大同盟国联合发表并得到苏联赞同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都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其中关于日本将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给中国的规定也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国不能将其作为对南海诸岛声索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概括地讲,菲律宾“二战公告无效论”的论证逻辑包含“《宣言》本身无效力”、“签署国家才受限”、“南海归属未确定”、“英美实践为反证”四个步骤,其基本论证逻辑为:(1)《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没有法律上的效力;(2)即使有法律上的效力,也只能约束中国、英国、美国三个签署国;(3)即使能够约束这三个国家,但《宣言》和《公告》条文本身并未明文规定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权利;(4)即使可以从中推导出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权利,但英国、美国的相关国家实践(备忘录、外交照会、普通电报)已经否认了这种可能性。2.菲律宾谬论“二战公告无效论”之“宣言本身无效力”的诡辩与真相“宣言本身无效力”是菲律宾论证的首要环节,其核心思路就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菲律宾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只是“处理了与同盟国战胜日本努力有关的一些政治承诺,为设想的战后秩序建立了若干原则”,因此,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年8月东盟会议上所称“中国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依法收复了……南沙和西沙群岛”并无法律依据;“无论是《开罗宣言》,还是《波茨坦公告》,都没有提供法律基础,可供中国对南中国海的这些岛屿声索主权,更谈不上对于这些地物领海之外的海域及海床声索历史性权利。”然而,除了这个想当然的武断结论之外,菲律宾并没有说明《开罗宣言》为什么没有法律效力。它没有说明原因这一行为本身,就表明菲律宾知道自己是在诡辩。《宣言》和《公告》的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其原因在于:(1)从大国协同的历史过程来看,联合发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只是美国、英国、中国等3大国(后来得到苏联赞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建立战后国际法律秩序的诸多努力之一。在此之前的年1月,美、英、苏、中等四大国已经领衔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之后更是在年开始领衔商谈联合国及其法律文件《联合国宪章》;(2)从《宣言》规定的具体实践来看,《宣言》规定了“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将日本从“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驱逐出境”、“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等内容,均符合《联合国家宣言》中的“目标”,成为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基础,与《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敌国”条款等不仅在文字表述、也在具体规定和基本理念上一脉相承,因此《宣言》是《联合国宪章》、东京审判的法律效力之源泉所在。否定《宣言》和《公告》的效力,就是否定东京审判和《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款的效力。3.菲律宾谬论“二战公告无效论”之“签署国家才受限”的诡辩与真相“签署国家才受限”是菲律宾诡辩论证的第二环,其核心思路可以表述为:即使《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有法律上的效力,也只能约束中国、英国、美国三个签署国,其他国家没有签署,因而对非签字国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菲律宾为此搜寻的依据是国际法院年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一案中裁决,即“国际法上的根本原则之一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本身不得影响第三国的权利。”[1]因此,对于菲律宾等六个南海声索国来讲,由于它们没有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上签字,因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它们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此论的谬误在于:(1)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网站上,在有关影响日本现行宪法诞生和改革的诸多文献中,《开罗宣言》名列榜首,这一事实表明,《开罗宣言》对日本宪法的诞生和修改都具有约束力;[2](2)从日本本国的实践来看,虽然没有签署《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但它还是不得不遵从《宣言》的规定,将其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3]不得不从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上全部撤出,包括从曾经占领的菲律宾领土上撤出;(3)日本先后从其所侵占的中国、菲律宾和越南等国家撤出,中国、菲律宾和越南等等国家先后接受日本投降并签订无条件投降书,包括美国、英国、法国、中国、菲律宾、越南与日本在内的多个国家实践一致性地表明,《宣言》不因为其签署国家只有中国、英国和美国三个国家而不对其余国家产生法律效力;相反,它正是这些国家进行相应国家实践的法律依据。日本与菲律宾、越南等南海声索国已经用二战结束以来70多年的国家实践证实了《开罗宣言》对它们的法律约束力。根据禁止反言原则,菲律宾不得否认《开罗宣言》对第三国、尤其是对菲律宾的法律效力。否则的话,如果不是缺乏基本的国际法律常识、世界历史知识,就是有着严重的智力缺陷,因而不能知道并理解这些基本常识。4.菲律宾谬论“二战公告无效论”之“南海归属未确定”的诡辩与真相“南海归属未确定”是菲律宾诡辩论证的第三个环节,其核心思路可以表述为:即使《宣言》能够约束美国、英国和中国这三个国家,但《宣言》和《公告》没有明确包含南海诸岛。据此,菲律宾辩称,《宣言》中并无任何内容可以为中国声索南海诸岛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实际上,《开罗宣言》的原文规定,“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英文文本表述为“alltheterritoriesJapanhasstolenfromtheChinese,suchasManchuria,Formosa,andThePescadores,shallberestoredtotheRepublicofChina.”菲律宾辩称,《宣言》没有明确提及南海诸岛。此处的谬误在于:菲律宾故意忽略了其中文文本中的“等”字,忽略了其英文文本中“all”的概括性规定和“suchas”的列举性规定。概括性规定和列举性规定的双重使用与确认,就是为了防止有人曲解《宣言》真意。菲律宾提此谬论,如果不是故意曲解历史和法理,就是其中文水平和英文水平太差,不能准确理解《宣言》的基本含义,不具备基本的文本阅读与理解能力。5.菲律宾谬论“二战公告无效论”之“英美实践为反证”的诡辩与真相“英美实践为反证”是菲律宾的第四个论证环节,其核心思路可以表述为:即使可以从《宣言》中推导出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权利,但英国、美国的相关国家实践(备忘录、外交照会、普通电报)已经否认了这种可能性。因此,菲律宾认为,从签署国家的立场来看,《开罗宣言》的另外两个签署国并没有将南海诸岛归还给中国的意思;相反,英国在年的备忘录中,明确表示支持法国对南海一些岛礁的声索;[4]美国在年的外交照会[5]和电报往来中,并不认为中国对南海岛礁享有权利,甚至建议日本与法国双方就对南海岛礁的争议提请常设仲裁法院仲裁。[6]此处的谬误之处在于:(1)从时间上看,两国承认日本和法国的声索在《开罗宣言》(年)之前;如果将承认声索看成与签署宣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家行为,根据公认的后法优于前法原则,英国和美国在后的《宣言》签署行为,已经构成对其在先承认日法声索的否认,即英国和美国已经用其签署《宣言》的在后国家实践,否认了其在先承认声索的法律效力,《宣言》当然有效且产生否认在先承认声索行为的效力;(2)即使不考虑到前条论证逻辑,根据菲律宾前述逻辑——所引两国间的行为“不得影响第三国的权利”之国际法院判决——英国、美国两国即使承认日法两国的声索,也不得损害或影响中国对南海的声索。6.菲律宾破绽(谬论)“二战公告无效论”必然导致的荒谬推论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同盟国为了战胜法西斯,进行联合行动,或就德、日、意法西斯所占领土及战后对三国的处置问题,联合发布了多次公告。其公告,或冠之以《宣言》如《联合国家宣言》《开罗宣言》,或冠之以公告如《波茨坦公告》,或冠之以宪章如《大西洋宪章》,其效力不仅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司法审判所确认,也为《联合国宪章》所支持,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国际法渊源文献。然而,菲律宾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被侵略国家,为了对抗中国的正当要求,竟然在仲裁庭上公然宣称中、美、英联合签署并受到苏联支持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没有法律效力,企图以此否认中国对于南海诸岛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如果允许菲律宾的这一诡辩成立,将会是造成什么后果呢?我们可以推导一下。如果菲律宾的“二战公告无效论”成立,那么,《开罗宣言》中关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这规定,是否将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宣言中》关于“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之规定是否将丧失法律依据,是否需要由日本重新“夺得或占领”?《宣言》中关于“使朝鲜自由与独立”之规定是否将属无效,朝鲜和韩国是否要重新回到日本的殖民统治之下?《宣言》中关于“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之规定是否将无法律依据,是否需要同盟国与日本重新签订“有条件投降”书,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没有必要投降之说?对于二战中饱受日本在日本侵略和殖民统治的菲律宾来说,日本的侵略和殖民统治是否由此就合法合理了呢,菲律宾是否有必要为纠正《宣言》的错误而将重新回到日本的殖民统治之下呢?如果菲律宾的“二战公告无效论”成立,那么,同属英美联合发表的《大西洋宪章》以及美、英、苏、中等国联合领衔、共有26个国家发表的《联合国家宣言》是否也将失去法律效力?由此,同盟国联合进行的对德、日、意法西斯及其仆从国的正义战争是否将丧失法律依据,蜕变为一场非正义的战争?是否需要修改《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敌国”条款,或者该“敌国”条款自始即为错误,不具有法律效力呢?是否需要启动《联合国宪章》修改程序,让包括美、俄、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在内的联合国全体成员国重新就《联合国宪章》进行修改和批准呢?或者,进一步讲,以《开罗宣言》惩治日本等法西斯的集体安全制度和以此集体安全制度为基础的联合国就不具有合法性了呢?如果这样,联合国主持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否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呢?如果这样的话,菲律宾还有什么法律依据向常设仲裁法院提起仲裁,诉称中国违反了《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了呢?由此可见,一个基本的历史常识、法律常识和必然逻辑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与《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不仅在历史演进上、在逻辑推导上、而且也在法理继承上一脉相承,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建立的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石性文件,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制度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基础所在。如果菲律宾要维护自己二战结束时从日本手中恢复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利,要想依据《海洋法公约》主张权利,就必须承认宣布维护其主权之《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菲律宾不顾这一历史常识和法律常识,竟然公然否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在菲律宾眼中,“先后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卷入、波及20亿人口(占当时世界人口的80%),战火燃及欧、亚、非、大洋洲和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北冰洋,作战区域面积达万平方公里,交战方动员兵力达1.1亿人,直接军费开支总计约13,亿美元,占交战国国民总收入的60~70%,参战国物资总损失价值达40,亿美元的第二次世界大战”,[7]究竟是什么性质?菲律宾是否要公然反对、挑战和颠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法律秩序?菲律宾是否要挑战人类的底线、正义和良知?我们期待着并有理由要求,菲律宾和仲裁庭,特别是仲裁庭在其将于年7月12日的仲裁裁决中,对这些疑问做出明确回答。[1]领土与海洋争议(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法律依据,判决,国际法院报告,年,第段。《菲律宾备忘录》,第11卷,附件LA-35。[2]NationalDietLibrary:BirthoftheConstitutionofJapan,ListofDocuments,Part1MilitaryDefeatandEffortstoReformtheConstitution,网址为 本文说明: 本文是本人“菲律宾对菲中两国的形象塑造及其在庭审中的重大破绽:仅从(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全程庭审记录文本谈起”一文的深化和扩写。 “菲律宾对菲中两国的形象塑造及其在庭审中的重大破绽:仅从(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全程庭审记录文本谈起”一文是本人投稿给年中国海洋法高端论坛的会议论文。承蒙组织方——海南大学法学院、尤其是王秀卫教授给予时间宽限,最终在会议开始前几天方才定稿投稿,并收入论文集。会后,组织方及王秀卫教授又建议将该文进行改定和浓缩,并通过渠道报送给中国外交部。据王秀卫教授反馈回来的信息,外交部认为该长文写得不错,将由外交部择机选定媒体发表,并作必要的修改。 本短文是对该长文中所提“五个重大破绽”中之一个破绽的深化和扩写。 因此,本文的发表,要特别感谢海南大学法学院和王秀卫教授。 其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均由本人负责。本文曾由海南大学法学院(南海法律研究中心、海南省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南海区域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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