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设在海牙的仲裁庭就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争端发布裁决。裁决书的关键内容是:

1、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2、南海岛礁是在法律上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

3、中国在南海的活动违反了《海洋法公约》。

在讨论本案之前,来看联合国的一个声明:

图1:7月13日联合国官方微博声明

联合国官微7月13日发文,称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和平宫另一“租客”是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PCA),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南海仲裁庭自己发布的新闻稿,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常设仲裁法院共有个成员国,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服务。常设仲裁法院共管理过12个主权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提起的仲裁案。年7月,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指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案件的书记处。

图2:南海仲裁庭,不顾中方反对,一厢情愿认定对菲律宾提出的南海争议具有管辖权,完全不顾及我国的意愿。

强行管辖

我们不否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法的框架内解决国家间的争议。但是南海仲裁庭,不顾中方反对,一厢情愿认定对菲律宾提出的南海争议具有管辖权,完全不顾及我国的意愿。

尊重主权平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首要原则。我国于年5月15日批准《公约》,同年7月7日开始对我国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决定的同时声明,我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这其实是一种有条件的加入《海洋法公约》。也就是说,公约在我国生效以及效力范围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在涉及相邻国家海洋管辖权的问题上,我国接受协商解决的方法,而保留了《海洋法公约》在此类问题上的管辖权。

另外,在年就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排除性声明,主要内容就是: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下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强制仲裁。在菲律宾提请仲裁后,我国也多次声明不接受管辖。

南海仲裁庭非要强行认为它有权管辖,这不是把自己的意志(或者说某些国家的意志)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意志之上么?这才是真正的霸权主义。中国近代以来,国家主权沦丧,丧权辱国的条约层出不穷,国人对此记忆犹新,任何关于主权的问题都要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任何人妄想用一纸文书左右我国的主权意志,我们都要警惕并坚决反对。

无视历史

南海仲裁庭裁决,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国家主席习近平也在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欧盟委员会主席时强调,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远的不说,南海九段线的主张本身就是战后国际秩序的一部分。

戴秉国在中美智库南海问题对话会上指出:“二战期间,日本曾非法侵占中国南海诸岛。战后,中国予以收复。二战后期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确立战后国际秩序的文件,要求日本将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战后,中国收复被日本侵占的台湾和澎湖列岛、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各位知道吗?中国有关行动当时得到了美国 将军的支持。中国军政人员正是乘坐美国提供的军舰分赴西沙和南沙群岛举行接收仪式的。其后,美国又多次就在南沙部分岛礁进行大地测量事向中国台湾当局提出申请。事实说明,南沙群岛回归中国,是战后国际秩序和相关领土安排的一部分。战后相当长时间内,美方一直承认并实际上尊重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一部分,还受《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保护。”戴秉国还评论说:“美方现在说在有关领土问题上不持立场实际上是一种倒退,是对自己曾经参与构建的战后国际秩序的否定。”

图3:戴秉国在中美智库南海问题对话会上讲话

时移世易。美国向来是以现实主义的态度来处理国际秩序的。南海仲裁案的幕后推手也是不言而喻。年当时的中华民国就已经勘测、绘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年2月,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开发行《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向国际社会宣布了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及其邻近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范围,其附图即《南海诸岛位置图》,标明了这条断续线。

图4-8:年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均文原版内文照片。

国际公约确实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但国际法渊源除了国际公约以外还有国际习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是基于海洋上国家活动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明文条约,年才成文。这样一部公约难道穷尽了所有的海洋法规则吗?显然不是。有人根本不买账,比如美国。美国不仅不买账,还公开表示,《海洋法公约》并不符合美国的利益,担心美国既有的航行自由会受到《海洋法公约》的侵蚀,因此策划了FON行动,从年持续至今。

美国“航行自由计划”(FON计划)是年卡特政府为保证美国的国家利益、执行美国海洋战略而制定的一项计划,核心内容就是维护美国的航行、飞越自由,对抗沿海国不符合国际法的“过度海洋权利主张”(Excessivemaritimeclaims)。卡特总统在宣布“FON计划”时说:“鉴于美国在世界事务中的显著地位,它感到不得不采取主动去保卫其权利免受沿海国家的非法侵蚀。”这就是“航行自由行动”(FON)的由来,主张自己在各大海域的军事行动自由,以对抗《海洋法公约》赋予其他国家的权利。具体分析可见《现代舰船》年8A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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