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核心期刊年第4期要目汇编四
北京有什么好的医院是治白癜风 http://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已推送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包含28家期刊年第4期要目,本期推送6家核心期刊年第4期要目,按照核心类型排序,同一核心类型按照刊物名称拼音降序排列。《中国法学》(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中国法学》年第4期要目 1.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人格权编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充分展现了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也顺应了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从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兼顾人格权的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功能,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为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禁令、更正权、删除权等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注重预防和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格权编还有效平衡了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积极发挥动态系统论在归责中的作用。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人格尊严;禁令制度2.物权编对四种他物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内容提要:农地“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虽有被解释为物权或债权的空间,但将其定性和定位在物权利多弊少,且不宜仅从存续期限的长短、登记与否等角度来作判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同价应当落到实处,既要避免本为商业目的利用集体土地却实施征收的措施,以防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收益减少;又应封堵“绕道”宅基地使用权的渠道而后转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池”的暗度陈仓。居住权制度在相关人之间可以满足住房困难者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应成为投资性建设者用其达到合作各方共赢的法律手段,故应允许较为宽松地解释和适用居住权制度。变僵硬地禁止流押条款为弹性地对待流押条款,把流押条款交由各个相应的制度及规则去处理;变由抵押权人独享抵押物转让与否的决定权为充分尊重抵押物所有权人的意愿,设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涤除权甚至提存的制度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是明智之举。重整抵押权与质权的顺位关系的规则,合并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增设超级优先权,都是可圈可点的。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3.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作者:石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内容提要: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保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本文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揭示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纵向与原合同法相比,横向与国外合同法律制度相比。文章归纳总结了合同编在体例结构、价值理念、时代特征、鼓励交易和完善重大制度五个方面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自愿原则;多元价值;促进交易4.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发展作者: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内容提要:婚姻法完成回归民法典之路,婚姻家庭编成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价值上体现了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及团体价值,进一步强化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婚姻家庭编在体例上纳入了收养法,完成了婚姻家庭编内部体系的完整统一;在一般规定中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原则,增加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概括性规定;在具体制度中修改禁止结婚条件,完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增加日常家事代理、婚内析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登记离婚冷静期、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规定,取消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修改和完善了收养条件等社会上有需求有呼声、司法实践中有判例有解释的规定。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可撤销婚姻;夫妻共同债务;登记离婚冷静期;亲子关系确认收养5.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与规则适用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内容提要: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继承编,对继承规则经过补充、修改,完善了我国继承制度。其主要进展包括:修改了遗产范围的规定,补充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和宽宥制度,新增了遗嘱信托,确认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补充了转继承规则,废除了公证遗嘱优先原则,确立了遗嘱时间在后效力优先原则,补充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其特点是:突出继承制度的私法属性,彰显对民事主体私有财产的保护;突出时代特点,在继承领域回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突出私法自治,尊重被继承人对其身后财产处置的自由意志;突出完善继承制度,补充修改继承规则。在法律适用中,应当明确完善继承制度的指导思想,对新规则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对新老继承规则统一理解和适用,区分强制性规定和示范性规定的适用方法,适当适用类推规则和补充法源,调整好继承法律关系,保护好继承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民法典继承编;继承规则;遗嘱遗产管理人6.侵权责任编:在承继中完善和创新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内容提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承继了《侵权责任法》部分条文,也有不少修改,增加了较多新条文并删除一些条文,在立法结构和体系上有所调整。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创新在于: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规范,夯实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更精准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与保障行为自由;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规定更为严格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制度;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吸收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成果,完善了侵权责任的若干具体制度和规范。正确理解和实施侵权责任编,要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统一到新的法律规定上来,要充分发挥体系解释等法学方法的积极作用,清理旧的司法解释、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颁布相关指导案例。侵权责任编将接受法治实践的检验并不断完善发展。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自甘风险;自助;网络侵权责任;生态破坏责任7.张居正改革中的考成法考论作者:陈国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内容提要:明朝中后期吏治腐败非常严重,其突出而普遍的表现是“姑息之弊”,即我们今天所讲的官僚主义。为治理“姑息之弊”,张居正在改革中强力推行考成法。考成法由考成事例、加以补充和完善的事例、六部的相关规定组成,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系统。考成法得到了切实的贯彻执行,比较成功地克服了“姑息之弊”,并推动其他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为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但考成法自身也有局限,导致在张居正死后被终止。考成法的实施情况对我们今天克服官僚主义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关键词:张居正改革;考成法;姑息之政;官僚主义8.从基础司改到综配司改:“内卷化”效应纾解作者:杨力(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内容提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推进,改革的持续复杂性逐步被认识。如果不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持续的治理成本投入所产生增益的速度将会逐步放缓乃至停滞,进而出现“内卷化”效应。为此,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改变了以前“修补式”的改革模式,推动新一轮“结构性”的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基础司改和综配司改两个阶段。全国范围内的基础司改已经完成,但在司法主体体系化建设、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管理运行机制、综合法律服务供应体系、智慧司法和司法行政等领域存在的短板,需要综配司改“锚定”并加以体系化应对和解决。同时,为了防止综配司改在更高水平上出现的“内卷化”效应,仍需不断深化推动“全局性”的政法改革,从更高层次上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政法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形成全方位、深层次的政法改革新格局。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综合配套改革;政法改革;内卷化9.保护规范理论的误解澄清与本土适用作者: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保护规范理论在被纳入我国行政审判后,为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的判定提供了全新参考,但也同样引发质疑和争议。除常见的因解释规则的芜杂导致的适用不确定、因强调个人利益保护指向导致的适用严苛,以及因“一般法依赖”所引发的立法专断外,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所遭受的质疑还包括是否与行政诉讼整体定位相匹配,是否适应行政诉讼的现实发展等考量。这些争议的产生部分是因为未充分体察其变化演替所导致的对这一理论的误解,部分是因为这一理论背后的法学思考与我国既有制度间的差异。但这些差异却促使我们对由行政诉权所辐射的核心公法问题重新进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学理和制度的重新整序来优化这一理论的本土适用。关键词:保护规范理论;主观公权利;一般法依赖10.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定影响”的语义澄清与意义验证作者:刘继峰(中国政法大学)内容提要: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引入了一个概念——“一定影响”。该概念有其特殊的制度基础——商标法。语境学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是两种不同的语言环境,包括作为体系性制度的命题系统语境和“一定影响”所处上下文形成的命题语境。语境不同,概念发挥作用的基础、方式等也会发生变化。在新的语境下,在商业标识混淆认定中作为认定标准的“一定影响”的适用,既需要在内涵上进行语义澄清,也需要验证语义时适用特殊的方法。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定影响”;语境分析11.不阻止他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者: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现实当中发生的不阻止他人犯罪案件,有相当部分可以认定为作为共犯。在行为人以言语、动作、眼神乃至默示等方式指示、放任正犯犯罪时,都可以作为共犯论处。在判断不阻止行为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时,必须结合不阻止行为实施当时的特定时空环境,考虑行为人与未被阻止的他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等因素,从物理和心理的两个方面进行。只有在难以将不阻止行为处理为作为共犯的时候,才可以将其认定为不作为共犯;判断不阻止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共犯时,必须从行为人是否具有法益保护义务和危险源监视义务入手,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要求,判断其不阻止行为是否具有成立不作为共犯的实行行为性,然后才能将不阻止行为论以相关犯罪的共犯即帮助犯。关键词:不阻止他人犯罪;作为共犯;作为义务;结果回避可能性;行为支配1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职权性逻辑和协商性逻辑作者:杜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着职权性逻辑和协商性逻辑。这两种不同逻辑各自支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不同领域,形成了一种职权性逻辑占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这种模式的形成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性、功能以及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密切相关。这种模式存在着一些风险,如容易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混乱、审判机关的权力被不当限缩、检察机关的权力不当扩张以及被追诉人诉讼地位的恶化等。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立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性制度定位,承认其合意性本质;重置职权性逻辑和协商性逻辑,祛除合意过程和合意结果形成中的职权性逻辑,限缩合意对外的形式和效力中的协商性逻辑,发挥审判机关的实质性审查作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权利化改造,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作为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综合性改革的支点。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职权性逻辑;协商性逻辑13.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机制研究作者: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从而完善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已属必然。从发展趋势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正在从狭义转向广义、从传统转向现代、从一元转向多元,其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就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机制而言,有必要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分为诉讼标的同一型和诉讼标的牵连型、原告型和被告型以及既判力全面扩张型和既判力局部扩张型等类型,对其识别以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牵连性为客观标准,同时辅之以立法上的除外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民法典》等制定法上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进行辨析,提出若干条款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法建言。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既判力扩张;识别标准;程序设置14.员额法官遴选机制改革实证研究:以A省为样板作者: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截至年初,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重点任务的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实证研究揭示,A省法院构建了“笔试测评+素能考核+民主评议”三位一体的遴选机制,促进了法官遴选机制的革新,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民主性,基本实现了员额制改革所预设的目标。但与此同时,员额制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遴选政策的地方化、差别化;遴选指标指向不一致;民主测评方案的非充分性以及遴选程序头重脚轻等。对此,未来应进一步增强遴选政策的统一性、遴选标准的协调性以及遴选程序的科学性等。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员额法官;遴选机制15.保险人撤销权:保险法中的一个制度选择及其合理性追问作者:于海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内容提要: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定抗辩期间经过之后,保险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涉及保险法上解除权制度与民法上撤销权制度的适用选择。投保人欺诈行为之下保险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争议因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而产生,不可抗辩条款在法理上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并被普遍法定化。允许保险人行使撤销权将空置化或废弃不可抗辩制度,进而否定不可抗辩制度的规范意义、目的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且不可抗辩条款乃是保险人自愿引入保单之中并受其约束,表明其是自愿放弃抗辩权。两相权衡,保险人解除权制度在整体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正当性、历史性和法秩序价值,应为我国保险法所选择。关键词:保险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可抗辩条款;权利放弃《中外法学》(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中外法学》年第4期要目 1.编者按:民法典与中国法治新征程作者:王锡锌(《中外法学》主编)内容提要:当罗马在位于地中海与亚得里亚海交汇处的亚平宁半岛兴起时,希腊文明已走过她的辉煌年代。透过希腊哲学、艺术、建筑以及民主制度投射在历史中的背影,罗马选择法治作为立国基石。《十二表法》是一个起点,随着罗马将她的势力从一个城邦扩展到横跨欧亚非的帝国,罗马法律观也散播到帝国的每一个角落,像野草一样生长。剑桥大学古典学家MaryBeard指出,道路、法律和公民身,建构了罗马帝国。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以及后来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法典编纂,是罗马公民身份体系化的规则表达,是罗马市民人格生长的土壤,是罗马共同体建构的系统工程。可以说,不是罗马成就了民法,而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成就了罗马。2.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助于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长。以此为根基的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转变,反映出私法自治原则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私权,有助于构建基本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民法典》所确立的绝大多数制度,包括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关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具体体现。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是未来民法理论与实务的重要任务。关键词: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功能3.无权处分再辨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欠缺处分权而受影响,弊多利少,有必要限缩其适用范围。买卖禁止流通物甚至限制流通物等案型均不应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无权代理不由该条款调整,但无权代理伴有无权处分时,后者自然由其管辖。不登记物权借助于隐名代理的方式流转时有时属于无权处分的案型。在代持人擅自转让或出质其代持股权时,应被定性和定位在无权处分。借名登记的场合,登记名义人擅自处分其名下但本属借名人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的,构成无权处分。至于冒名登记,登记名义人毫无合法、正当的登记基础,处分冒名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或动产,当属无权处分。在无权处分的场合,受让人是否取得标的物的物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定。关键词: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股权代持;借名登记;冒名登记4.民法典人格权编几个重要理论问题评析作者: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使得其逻辑体系更为周延与严谨,使得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增添了新的体系结构类型,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范围内民法法典化进程的重大贡献。独立成编的体系顺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历史趋势,为具体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更为周全的行为规则,为法院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裁判规则。人格权具有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但更主要地是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必须由《民法典》进行规范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定权利。人格权与主体资格是不同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权法,侵权法无法对人格权的内容、效力、行使、保护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专享的权利,法人不应当享有人格权,但在《民法典》已经明确作出法人人格权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应当理解法人人格权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营利法人的商业利益与财产权益。荣誉权的客体不属于人格利益的范畴,进而荣誉权不可能是人格权,将来修订《民法典》时应当将其删除。《民法典》人格权编仍存在不足与待完善之处。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私权;主体资格;法典体系5.我国民法典对类法典化立法的规则创新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法发展历史中类法典化阶段的结束,法典化阶段的开始。《民法典》的规则体系是在我国类法典化的松散民法的基础上进行编纂和创新完成的,改变了类法典化松散民法的规则冲突、规则不足和规则错误的状况,实现了民法规则的体系化、完善化。《民法典》规则的创新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补充欠缺的传统规则进行的规则创新,二是因应时代进步挑战进行的规则创新,三是纠正以往规定的错误规则进行的创新,四是补充和完善原有规则的立法不足和缺陷进行的创新。《民法典》对民法规则的创新,使我国《民法典》规则处在时代发展的前沿,反映了新时代对民法规则的需求。对于《民法典》尚存在的不足,应当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及时进行司法解释,适时进行修订,使《民法典》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词:民法典;法典化;类法典化;规则;创新6.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作者:张卫平(天津大学)内容提要:《民法典》的实施需要民事诉讼法予以再次协调和对接。一方面《民法典》在整合以往实体法规范的基础上,又有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新制度的实施需要民事诉讼法规范在程序制度上予以协调和对接;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需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再一次系统地完善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和对接。其协调和对接在基本思路上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其一,民事诉讼法如何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民法典》的原则、精神,保证与《民法典》具有同样的精神;其二,在具体制度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及时调整不一致的程序制度;其三,通过民事诉讼法对《民法典》予以“后期”处理,消除遗漏缺失之处。在具体的制度协调和对接方面,以诉的制度(主体与客体)、禁令制度、证据制度、执行制度为例,阐述协调和对接的处置方法或思路。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禁令与行为保全7.民法典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作者: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就动产抵押权、所有权保留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民法典》上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不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区分了动产担保权的设立与对抗第三人效力。这些动产担保权一经设立,在性质上即属物权,即使未经登记,也可对抗无担保债权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担保权,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租赁权人,不得对抗其他担保权人、查封或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登记对抗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各有其不同的制度功能和体系分工,其中善意的认定自有其特殊性。在担保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免受动产担保权的约束,这一规则的适用并不仅限于浮动抵押交易。关键词: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8.合同自由与分配正义作者: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欺诈、胁迫、错误等有关缔约过程的制度及情事变更、违约金调整等有关缔约结果的制度一方面是合同自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是民商法关照分配正义的主要支点。社会福利取决于个体福祉,其中分配的公平是一个前提性条件和内生性要求。基于保护基本权利、维护团体发展、实现个体价值和促进法的合法性等理由,同时鉴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密切关联及二者在分配效率上各自的优势,不仅在合同法中,在整个民商法体系中也都要顾及分配正义的理念。关键词: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合同自由;欺诈;胁迫9.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为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规定。我国法上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对自然人享有的作为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的限制。我国《民法典》从三个层面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进行了规范。在总则编层面上的抽象性规范就是对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以及不得滥用权利等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在人格权编一般性规定的层面,是第条明确的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以及第条对人格权合理使用的规定;而直接针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是《民法典》第条规定的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可以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主要分为三类,即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合理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处理;免责事由10.分合之间:民法典中的合同任意解除权作者: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民法典》中存在两种不同的任意解除权,即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和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虽然其背后的利益关系相同,但其制度目的和规范构成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新增加了统合性的规范,有助于对涉及这类解除权的具体规范予以融贯的解释。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在《民法典》中隐而不彰,只有规范表述不完全相同的具体规范而无统合规范,但通过对具体规范的修改,《民法典》提供了有无对价、解除主体、赔偿范围、规范性质等工具,运用这些工具有助于将具体规范予以统合,构建出服务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一般性规范和类型化解释方案。因此,《民法典》对任意解除权提供了“外部区分而内部统合”的规范萌芽。关键词:任意解除权;继续性合同;服务合同;民法典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难点问题探讨——兼析《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宋志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法典》第-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得参照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弥补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资格和专业能力的不足,土地所有者可以委托入市实施主体代为入市,但应对受托主体和适用范围作适当限制。集体决议是入市主体设权行为的前提,应明确决议主体、程序和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拨用和抵押,出租虽属入市方式,但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应符合规划上的法定要求,但不受“存量”限制,亦不禁止“住宅”用途;设权前土地所有者须先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倡导入市前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土地管理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2.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作者:李海平(吉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契合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障人权的规定,可以作为建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教义学的基础。然而,这一理论存在诸多缺陷。在理论定位上,以客观价值秩序表征客观法造成基本权利客观法对主观权利的内涵脱序;在理论逻辑上,“三重抽象”的证成方式导致基本权利规范既为自然法又为实证法、基本权利既为公法权利又为超法律权利的悖论,以及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体系内部陷入自相矛盾;在理论效用上,该理论有侵害私法自治和基本权利之虞。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应重构为客观公共价值秩序理论,即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的属性由普遍性调整为公共性,辐射范围从所有法律领域限缩至具有公共性的法律领域,对私法的适用限于具有公共性的私法领域。关键词: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客观公共价值秩序;主观公权利;客观法13.保险诈骗罪的三个争议问题作者: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在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中,有三个争议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第一,关于保险诈骗涉及的数罪问题,应当坚持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准则,并严格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来处理。第二,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开始公然实行《刑法》第条规定的保险诈骗行为,包括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事故,均成立保险诈骗的着手。第三,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认定,特别是内外勾结或者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的保险诈骗犯罪的认定,应当坚持以主犯的行为性质定性。关键词:保险诈骗;数罪处罚;着手;共犯14.论监察问责的基本法律问题——概念澄清与构成要件解析作者:曹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内容提要:《监察法》正式开启问责法治新时代。《监察法》明确赋予监察机关问责权,意味着问责被正式赋予法定涵义。作为专司反腐败的国家机构,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这对于提升问责决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现问责在整肃吏治、倒逼领导人员良好履职并满足人民期待方面的多元功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监察法》实施两年来,问责泛化、虚化以及简单化等问题逐渐暴露。根据《监察法》,与传统责任追究机制不同,监察问责剑指兼具政治维度和道德维度的领导责任,具有较强的民主性特质。监察问责与党内问责构成中国特色问责制度体系的两大支柱,党内问责已经率先实现法治化,监察问责亟需跟进,以实现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无缝衔接并合力整肃吏治的基本目标。关键词:监察问责;整肃吏治;领导责任;党内问责;法治化《政法论丛》(CSSCI/北大中文核心)-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政法论丛》年第4期要目 1.《民法典》与信息社会——以个人信息为例作者: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从信息社会的基本内涵、特征出发,处理个人信息问题时需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动的关系,构建政府、信息处理者以及信息主体之间共生共存关系。首先,《民法典》第条规定了比较窄的个人信息范围,没有完全反映技术的发展,也没有完全覆盖信息主体的核心利益。其次,《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分为私密信息、公开信息以及一般个人信息,对于私密信息,通过隐私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双重保护,但双重保护会带来规则之间的冲突,也没有必要性。依据《民法典》,信息主体享有查询、复印、更正以及删除等权利。这些权利均不构成对信息的收集、处理与流动的障碍,属于信息主体的核心利益。最后,《民法典》第条规定了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适用该规则的主体既包括信息收集者,也包括信息处理者,甚至包括信息处理各个环节的主体。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合法、正当、必要且最小够用。最为重要的是,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须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知情同意是信息主体的核心利益,不可让渡。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私密信息;信息控制者;信息处理者2.论民法典与税法的关系及协调作者:杨小强(中山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法是税法的前行法,民事行为及其经济效果是税法的课税对象与事实基础。我国新近颁布的民法典,在民法的概念、逻辑与体系上有不同程度的创新,这显然撼动了课税的法律基础,需要重新厘清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对税法具有主导性,但税法基于自身的规范保护目的也强调独立自主。国际上有新观点,从更广阔的学科视野上,提出税法与民法的协调理论,这是值得推崇的理论。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税法规定之衔接,即是协调理论的一个典型问题。关键词:民法典;税法;协调3.《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理阐释作者:郭洁;佟彤(辽宁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我国民事立法演进与国家治理进程具有深层次互动关系。《民法典》编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在法治领域的具体投射。《民法典》以私法的规范特质彰显了自治理念,通过廓清政府管制和社会自治的边界,优化了社会的自我构序能力;《民法典》定位于权利保障,在构建新时代权利规范体系的同时,体察个人权利的合作面向,以主体间性的培育奠定了共治的制度基础,落实了国家治理的“人本性“价值旨归;《民法典》建构政府治理的法律秩序,从积极补强和消极控权双向维度弥合单向权力治理的正当性不足,塑造了交往式的良性互动秩序;以良法促善治,共识性道德融于法典增进了国家治理的价值正当性,《民法典》释放的体系效益提升了国家治理制度的形式理性。关键词:《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化;自治法4.中国民法典与社会本位作者:丁南(深圳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基于人的局限性、物尽其用以及社会共同体关系,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社会本位理念。为克服权利本位导致的权利异化的现象,民法典确立了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本位理念。权利的本质是利益而非意志。利益不限于经济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等价值,并构成了权利的目的与前提。社会是私权主体以外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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